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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一个被作为考察对象的社会共同体,都是一个“整体性的系统”。在一定意义上,由于人的活动的复杂的能动性因素在其中起作用,故社会整体性十分类似于“有机”整体性而区别于机械整体性,这种对社会的“有机性”的强调,可能更接近社会自身运动和发展的特性。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各个部分、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全面活跃的社会转型期,对整体性的强调是领导干部在新形势面前,统筹全盘工作的重要领导理念。
所以,要科学地研究和考察社会,我们就应该首先把社会看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基本的判定的基础上,我们就应该把社会转型看作为一种有机整体事物的转型。以有机事物的整体转型的哲学概念来研究社会转型问题,才是科学地把握了社会转型研究的基本实质。从而也就能够真正理解社会转型的特点,并获取主动领导社会转型的正确发展进程的锁钥。
对于我们国家当前的状况来说,应该着重研究的结构整体性问题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区差别与协调等。改革开放政策激活了社会整体中的各个部分和各个层次的发展积极性,解放了大家的手脚。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整体中在过去历史年代最不活跃的地域部分或者功能部分的积极性尤其需要鼓励、保护和支持;同时对于一贯比较活跃的部分的积极性也应该支持和保护。但是,在这时,特别需要领导的整体眼光和整体发展战略:要把全社会的各个部分的发展积极性纳入整体性的积极发展的框架之中,即要照顾和考虑各个部分的发展比例和协调,也必须要防止自发性发展“发展到”不利于、甚至妨碍整体发展的程度。更应该警惕和防止把局部的发展(利益)强调到与整体发展(利益)相对立的地步。所以,在这些意义上,我们说,一个以国家和社会的整体性的健康发展为神圣使命的强大的中央权力是领导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一切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实际历史也都证明了这一点。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根据整体发展的科学原则,对局部的发展进行规制,是完全必要的。当然,这种规制,决不能是所谓“计划体制”时代单方面的“集权”,而是在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所逐步形成的,以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机制与秩序为途径,正确的、积极的整体和局部的双向互动的新关系。
国家要根据并适应转型期社会对“制度供给”的需求量巨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法律以及正确的政策,在治安、税收、工商管理、行政编制、建设规划、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应急援助等等涉及整体性大局的各个方面,建立覆盖全国全社会的普遍规制系统;在语言、文字、符号标识方面,在媒体、教育、体育保健、医疗卫生、交通等方面,加强统一的事业标准和运行规范的制定,以加强整体性领导的能力。
有人认为,似乎现在是一个发挥各种(多样的)积极性的时代。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单位、每个地方、每个部门等等的局部积极性,合起来就是整体积极性。这种看法强调各种积极性对促进发展的作用是对的,但由于缺乏整体性的理性,强调的只是局部积极性的自发性,因而达不到合理的整体性思维,从而也就不会关注整体性,也就很难保证其局部性思维在整体性的理性框架中的正确性;甚至还可能会把局部的和个别的积极性,引导到与整体性思维(从而整体性发展)相抵触的思路。如果以这样的局部性思路来形成自己的领导理念,就很难把自己的领导能力提高到整体性的水平。
总之,在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转型期,重视整体性领导的哲学理念,提高整体性、全局性的思想素质和领导能力,是一件关乎有效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在整体性框架中更加协调也即“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20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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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共中央党校】【作者:李鹏程】【编辑:党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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