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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视野下的社会公正

一、社会基础性制度安排公正
  社会基础性制度安排无疑是指宪法意义上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基础性的,是影响效率与公平的。在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构中,有关人的基本权利无疑是最重要的。追求生命权、追求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必须被保证。
  今天,我们面临的许多经济问题,无疑是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不平等导致的双重后果。城乡制度壁垒所引起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导致经济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一个刚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是老百姓的东西多得无法消费,而是无钱购买。扩大农村需求是挽救传统制造业的出路,是让下岗职工回到工厂的选择。但是,农村收入少,税赋却高于城市居民。这种逆向的税收调节,没有办法使权利与义务对等。在这种情况下,叫喊与抱怨成了重要的选择。再举一个例子,汽车消费是提高我国产业结构的重要环节,但是,一方面是,税务、公安、交通、保险等等,加大了汽车的交易成本,使这些消费者成了出头的椽子,使汽车这一象征工业化水平又极大提高内需的载体之一成了鸡肋。而真正的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上层权利的分配不平等;另一方面是下层民众分配的平等。社会权利的平等与政治权利的不平等。社会权利的平等与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成了我们社会的两大突出问题。
  更进一步说,如果市场所交易的重要资源都掌握在几个人手里,就不可能出现吴敬琏先生所说的“竞争性市场机制”,在宏观上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也就谈不上在微观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在这种情况下,芸芸众生怎么可能得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比如说,教育收费在过去的四年中,以每年25%的速度增长,医疗费用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更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大量的中学生和大学生到国外自费上学,这些学生实际上所得到的教育服务并不一定是国内无法满足的,问题出在垄断上,教育卫生体制不改,不引进竞争机制,资源还会大量流失。在这些制度障碍存在的情况下,在没有效率的情况下,你只谈形式上的公平有多少意义?
  人们还发现,一部分得益于原始积累的人,携巨资到境外,这部分资金已是泥牛入海,有些人在美国过上了花天酒地的日子。这也会引起另一种角度的思考。即使是财产的来源是不正当的,能否通过时间和现有的规则程序对其进行矫正,使其资源能为社会所用。
  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公正
  市场经济本身是第二层级的,由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整个存量是不是符合正义的要求,是由少数人决定整个社会权利的分配,还是由多数人决定社会权利的分配。这已经成了引发所有社会问题的关键点。我们越来越感觉到,在市场力量背后的东西对于形成一个公正、竞争性市场起多么重要的作用。现在看来,市场势力对于市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市场的一方是市场的仲裁者,同时又是裁判员,这样的竞争结果不可能是公正的。
  我们越来越发现,仅有徒有其表的市场经济是无法换来一个正义生活的。市场经济所交易的价格不应该是一个垄断的价格。实际上,一个有效的价格是通过供求双方的竞争形成的。如果供求一方存在一种特权,有对另一方指手画脚的权力,这种供求价格是难以形成的。比如,当我们认识到存在一个城市和农村劳动力歧视价格时,我们不可能指望一个高效率出现。当这种歧视性城乡制度壁垒存在时,一个高效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是难以形成的。
  更进一步说,效用是由人的主观判断而形成的,每一个人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但是,作为价格接受者,是以效用的判断为依据的,强势集团对效用的判断可以强加于弱势力群体。这正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找到什么是程序意义上市场规则的公正。至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条结论。每一个人都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价格的制订者;对效用判断是独立作出的,而不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也不存在第三方付费的问题;市场中的运动员与裁判员是严格分开的,不能让裁判员偏袒哪一方,更不存在裁判员下场踢球的问题;市场交易中的界区是严格清晰的,不存在欺诈;最重要的一点是,一个人不应受家庭、财产、身份、地位等因素的影响而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一个身无分文但能力出众的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社会应使其得到施展才能的平台,获得与其努力、能力相适应的报酬。
  三、社会补偿制度公正
  由政治权利分配的不平等所引发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与由人的能力差异所引发的不平等被混同了。前者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后者却符合正义的要求。这一点也反映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的矛盾。哈耶克和诺齐克等自由主义学者只同意程序的正义,而不考虑结果的正义与否。他们认为,假如获取和转移利益的程序是正义的,再去讨论分配的结果是否正义就没有意义。新自由主义者所担心的是,一些人以社会正义的名义,变成社会利益的分配者,进而成为社会正义的主宰者,最后成为个人自由的戕害者,所以他们认为只有程序的正义才能保障正义。
  对于我们来说,需要对程序的正义进行一部分限定,对结果的正义也进行一部分限定。但这两种限定都以不损害上述第一二级制度的公正为前提。对于那些市场竞争中的劣败者,对于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者,要进行社会补偿,通过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对其进行特殊的关照;对落后地区也要开小灶,进行财政转移支付。而这些制度安排也是以这些资源权利的公正安排来实现的。要不然,这些资源使用上也会出现黑洞。

【来源:未知】【作者:牟永福】【编辑:冯宗传】【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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